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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题:可否判为无效投标文件? 2003/12/20 |
| 咨询者:郭洪亮 |
内容:使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招标示范文本时,投标人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、邮政编码(19条没有禁止)。可否按示范文本19,26条判为无效投标文件? 附:示范文本19,26条 19、投标文件的装订、密封和标记 19.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: 19.3.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; 19.3.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: (1)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; (2) 工程名称; (3)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,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。 19.4除了按本须知第19.2款和第19.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,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、邮政编码,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,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。 19.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.1款、第19.2款和第19.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,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。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,并退还给投标人。 19.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,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。 26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.1 开标时,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,不得进入评标: 26.1.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、密封和标记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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